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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历年真题(2015司考卷三答案解析)

本篇目录:

司法考试题:不作为犯罪

年司法考试卷二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作为犯罪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故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能救出母亲的,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当选。作为犯罪是积极地创设危险,不作为犯罪是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消极地不消除。

2015司考历年真题(2015司考卷三答案解析)-图1

因此,梁某占有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在A、B两个选项中,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CD涉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强某醉酒后,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予以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被冻死。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第52题是多项选择题,涉及到了女友与妈同时遇险先救谁的问题,考查的却是不作为犯罪,不过场景变换了,这次不是落水,而是遇到火灾。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1宋体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2015司考历年真题(2015司考卷三答案解析)-图2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真题

1、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7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

2、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

3、解析:首先甲乙与丙签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多数,因此,是多数人之债;在甲乙之间是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债;本题中的标的物只有一种,即原油,没有什么选择性,因此是简单之债。因此ABC正确。

4、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甲14岁,某中学初三学生。一天在某商场买了10个笔记本,正好当时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买物品者,不论金额均或可抽奖。

2015司考历年真题(2015司考卷三答案解析)-图3

5、司法考试试题汇总:http://url.cn/UAPy7j 国家司法考试,在总体上将试卷分为共四卷,试卷试卷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已公布(完整版)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2015年司考卷三56题答案

1、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2、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

3、答案:ABC。 解析:首先甲乙与丙签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多数,因此,是多数人之债;在甲乙之间是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债;本题中的标的物只有一种,即原油,没有什么选择性,因此是简单之债。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题)

1、据此,C选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D选项正确。

2、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3、B选项做法正确。C选项考查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可以留置送达。

4、本题中,选项C未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等与我国公民诉讼权利的比较,因此未体现同等原则。通过上文对平等原则的分析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

5、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 C、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C。

6、可知,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所以B项错误。调解书也是执行依据之一,C项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的异议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所以D项正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5司考卷三答案解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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