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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2007卷三(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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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2、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船舶物权。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司考真题2007卷三(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解析)-图1

3、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

4、本题中并没有提到实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考试中,没有提到的问题一般是做没有出现处理的,因此实业公司的投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5、【答案解析】【考点】设立中的公司的民事地位 【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思路点拨】筹建中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与法人设立有关的民事行为。

07年司法考试卷三94题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一)请求权主体为所有权人;(二)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三)物并未灭失(物权法第34条)。

司考真题2007卷三(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解析)-图2

但丁某已经实际控制了房屋,是房屋的善意占有人,丁某在其合法占有期间有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力,所以丁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是受法律保护的,王某、小王、杜某都不可以请求丁某返还租金。

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买卖不破租赁。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杜某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与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1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司考真题2007卷三(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解析)-图3

从大数据来看,还是主观题要比客观题难度大一些,因为主观题主要是考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法律文书题等等,是很耗费我们时间的。

求解答司考07年卷三43题,谢谢

前面高价卖鱼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是为甲的利益考虑的,只是收取多卖1000元又会构成不当得利。选项正确。

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杜某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与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时间上看出租在前。

第二部分 数量关系 (共20题,参考时限20 分钟) 数字推理。

法考改革后,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客观题满分300,主观题满分180.新的学习资源,网盘免费分享给你,实时更新,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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