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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卷二真题(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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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督检查。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

2014司法卷二真题(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图1

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许可法》16 条)。

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司法考试2014卷二38题D,是否正确

答案及解析:ACD A不正确,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C不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D不正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014司法卷二真题(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图2

选项B说法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只需进行一般认识活动即可判断,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说法正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正确。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某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2)卷二及答案1

单项选择题 1,善意占有属于下列哪种占有?( ) A,合法占有 B.非法占有 C.自主占有 D.所有人占有 2.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

量刑制度 二十下列哪种情形构成累犯 A.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5日又犯抢劫罪,1997年11月被抓获归案。

2014司法卷二真题(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图3

【答案】C 【解析】人身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保护的,都是合法的,尤其是对人身进行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特殊正当防卫,本题就属这种情况。保护非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本题如果仅 仅是抢夺毒品,而没有危及人身安全就不能算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

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精讲:过失致人死亡罪

1、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4、但凭借一定的自我感觉以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 故意杀人罪 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是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5、出于重伤的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出于重伤的意图但仅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的——故意伤害罪(轻伤)。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6、要有死亡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单选模拟题

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出资12万元,乙出资15万元共同购置了二层别墅一幢。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甲居住期间因连降暴雨,别墅倒塌,砸伤丙。

3、【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2014司法《二卷》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法律主观:犯罪未遂可以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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